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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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共526条,在《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了137条,删除了25条,修改了260条,与1999年《合同法》和国外的合同法律制度相比,有许多发展和创新。
一、结合我国实际,创新体例结构
二、坚持自愿原则,兼顾多元价值
三、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征
(一)增加关于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则
为了适应信息化和网络化条件下合同制度发生的新变化,合同编对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特殊规则作了专门规定:第一,电子合同的形式。合同编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二,电子合同的订立。合同编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电子合同的履行。合同编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增加预约合同制度
预约合同在房屋买卖、货物订购等领域已广泛运用,亟需规范。基于此,合同编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完善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面临不少问题,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合同编“运输合同”章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第一,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第二,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第三,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履行及时告知和提醒义务,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领域中最为严重的“高利贷”问题对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基于此,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修改保证方式推定的规则
自《担保法》实施以来,对其第19条一直就有不同意见。这次修改了该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六)完善中介合同规则为了有效规制“跳单”行为,制止委托人的不诚信行为,合同编明确规定,在该种情形下,委托人仍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报酬。
四、强调交易安全,鼓励合同交易
五、紧跟理论实践发展,完善重大合同制度
自合同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法律制度领域的诸多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索研究,成果丰硕。在合同编编纂过程中,对这些成果进行了全面整理和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重要的合同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一)完善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合同编增加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二)增加情势变更制度
鉴于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情势变更制度作了规定,为了适应实践发展需求,合理保护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之利益,合同编在吸收借鉴司法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内容。
(三)完善了债权转让制度
根据理论发展和实践需要,合同编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债权转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第一,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作了区分处理。第二,完善了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和从权利的规则。第三,增加了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
(四)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
第一,协调了因预期解除合同与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之间的关系。第二,明确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第三,完善了解除合同的程序。第四,明确了解除合同不影响权利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则。
(五)增加了与有过失制度
合同编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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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赵宏宇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